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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地区的标准如何,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所永贞 时间:2021-09-07 20:51:34浏览75次

一、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地区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的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息期间,称为停薪留职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事故伤害发生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上海市工伤职工的停薪留职期限由与职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确定,或者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休养证明。停工12个月以上且有争议的,由需经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的“原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未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从当事人的伤情来看,对于伤残等级来说,还不算太差。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

二、伤残待遇上海的标准

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残疾: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残疾:21个月。

标准为:受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300%,下同。)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发放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原月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90%;二级残疾为85%;三级伤残80%;四级残疾占75%。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6级残疾:16个月。

标准为:受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300%,下同。)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发放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原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5级16个月,6级14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6级残疾:15个月。

标准是: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如果受害者终止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9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标准为:受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由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发放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原月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9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是: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受伤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9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是: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法定退休年龄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不满5年的,在不足期限内,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外,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普通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写明保险赔付情况。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伤残等级,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需要弥补不足的部分。但以上项目并不是所有受伤人员都有,需要判断受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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