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弓鸿轩 时间:2021-09-09 20:16:40浏览71次
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医疗的;
(四)被判刑人正在监狱执行死刑。
工伤保险有哪些好处?
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治疗包括治疗费用、药费、住院费、规定治疗期内的工资。残疾待遇包括对工伤和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补贴;如需护理,还可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死亡抚恤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够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不连续。在一定条件下,将停止享受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服刑等福利待遇。现实中也有一些人不参加工伤保险,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