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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待遇规定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却寒凝 时间:2021-09-12 13:21:53浏览90次

一、新疆工伤待遇规定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紧急情况下可就近到医疗机构急救);

(4)如需到统筹区外就医,须填写社保局《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5)工伤认定单位和缴费单位必须一致。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

(1)原件《工伤认定申请表》;

(2)原件《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发生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登记簿(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用人单位或受伤员工有其他用途,请提前自行复印);

(5)提供住院证明、医学证明、病案首页、住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复印件;门诊检查需提供每份检查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 CT、核磁共振等。);

(6)医疗费用(含住院、门诊)明细清单原件;

(7)经批准在总体规划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9)需提供原《继续治疗确认书》继续治疗;

(9)旧伤复发需提供原件《旧伤复发确认书》;

(10)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双方需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工伤事故发生后超过30日,参保单位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需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处理程序:

(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应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新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科提交资料;

(2)代理人在系统上支付治疗费用后,应致电工伤员工,通知其填写支付收据。

三、注意事项:

(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范围,工伤职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发生30天以上申请工伤认定的,次日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受理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部分工伤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具体确定,但工伤的领取条件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就不能领取工伤,而是公司付出的代价会大不相同。但拒绝接受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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