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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继续有哪些规定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寻和风 时间:2021-09-16 14:22:10浏览107次

一、工伤医疗待遇继续有哪些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如需继续治疗,可享受工伤继续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应当到签订工伤待遇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待遇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都要报经办机构审批。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相关受害者应积极治疗自己的工伤,治疗后应积极遵循相关报告流程。相关受伤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停薪留职处理,保留其工作单位相关福利进行相应处理,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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