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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司法救济之我见,股东清算权益的司法救济(二)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1 19:45:02浏览88次

(续)

股东异议的法律依据及制度价值

由于债权人对债权的确认和清算方案有异议的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异议权在清算程序中处于**高优先地位。但是,股东也应享有相应的异议权,特别是在公司控制人不能公平合理地处理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关系的情况下,股东对清算的异议必然涉及对股东内部侵权的限制。

由于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的可能性。可能侵犯少数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投票权和确认清算权。同时,清算报告、清算行为确认协议和撤销决议实际上是股东大会决议的体现。因此,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自行清算时,上述相关法律文件存在效力瑕疵的,异议股东有权援引《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的规定。这是股东对清算有效性提出异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股东对清算和撤销的效力提起的诉讼的法律价值并不在于“恢复”公司自身的主观资格,尤其是在公司被撤销的情况下。在公司实践中,恢复公司主体资格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诉讼不具有司法价值。笔者认为,此类诉讼的价值在于,在当前的清算和撤销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参与诉讼的股东可以获得“重启”清算程序的权利。特别是在非法清算导致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确认清算或撤销无效更具司法价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即使被诉股东拒绝重新清算,相关股东仍有权根据诉讼确认的判决结论申请公司启动“司法清算”。在新的清算程序中,公司控制人有义务保护所有股东的知情权,尤其是不隐瞒公司的详细财务信息。

股东异议诉讼的时效和期限制度

当股东对清算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时,公司控制人通常会辩称,提出异议的股东提起的确认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22条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即“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在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笔者认为,公司控制人的这种抗辩之所以不能成立,主要是因为此时不应将时效抗辩制度适用于确认诉讼。特别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被清算组织所取代,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权制度中的60天起诉期限不能机械适用。事实上,上述期间制度的适用是否可以纳入法律

史安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人民法院法治专题评论员《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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