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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普通清算的程序,公司特别清算的程序问题研究之二特别清算操作程序的若干问题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1 17:29:13浏览70次

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特别清算的操作程序,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试图对特别清算的操作程序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特别清算申请人及申请条件

根据《公司法》,申请公司特别清算的人仅限于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特别清算有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自愿解散;二是公司解散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应当申请公司特别清算。其意义在于为公司股东延迟履行清算义务时的债权人设置一项救济措施。否则,由于债务人公司未能及时清算,债权人将遭受自身财产利益的损失。

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自行解散,即根据《公司法》**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散公司,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解散公司,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公司解散大多是强制解散。对于被强制关闭或解散的公司,《公司法》已经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应当进行强制清算。因此,特殊清算不能适用。那么,对于一些自动关闭但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债权人能否申请特别清算?笔者认为,公司关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公司关闭一段时间后可以恢复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清算问题。如果公司停业超过一定时间而不恢复营业,其营业执照将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应当实行强制清算程序,不得实行特别清算程序。

二。特别清算的审判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没有规定法院将采用何种程序审理公司特别清算案件。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只有从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和**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才能寻找到可以借鉴的程序。

**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在“特别诉讼事由”中规定了“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诉讼事由。显然,**高法院将公司特别清算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然而,《案由规定》的特别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有很大不同。比较两者,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传统的、严格的特别程序,《案由规定》规定的特别程序是广义的、特殊的特别程序。后者和前者是物种关系。

理论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也可以分为诉讼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以及非诉讼程序,如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的特点是: (1)非诉讼案件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原告和被告。本案双方不存在对抗,审理中的事项也不是对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申请公司清算的,只有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没有权利义务争议。 (2)非诉讼程序受国家权威学说的管辖。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和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在申请公司特别清算的情况下,申请人和被申请公司没有行使处理程序性和实质性事项的权利的余地。 (3)非诉讼程序不需要反诘问和口头辩论,一般也不需要公开听证。对于公司特别清算的申请,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清算条件,无需质证和辩论。因此,法院也可以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4)非诉讼程序一般适用于一审和终审,因为它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案件一般比较简单,审判的时间要求也比较强。公司特别清算程序具有相同的特点,也应适用于一审和终审。显然,公司特别清算程序也是一种非诉讼程序。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或者说特别程序,应当适用于公司的特别清算。

笔者对法院处理公司特别清算案件的程序也有以下意见:

首先是任务。一是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特别清算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申请特别清算的公司,并指定清算组成员。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裁决将不予受理。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特别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将根据清算报告作出终止特别清算的裁定。 第三,因法律原因不能进行特别清算的,清算组应当根据申请作出终止特别清算的裁定。对于第二项和第三项任务,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但这是从**项任务衍生而来的正当任务,程序的完整性。

第二,管辖权。一般公司的特别清算案件由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上市公司和全国性特大型公司的特别清算案件由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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