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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司解散事由,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1 22:00:05浏览89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 (4)条和第18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农业资源研究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德咨询服务公司、叶与原告北京燕山A公司研究所共同清算了北京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评估]本案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法定解散事由出现,相关股东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引发的公司清算纠纷。《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北京冯润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成立清算组在15日内进行清算的法律原因。但是,相关股东在半年多时间内没有组建清算组进行清算,明显超过了15天的法定期限。本案《公司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申请清算,表面上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清算。如何处理它?如果法官机械地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认为只有债权人才能申请清算,则很可能得出原告的主张在法律上毫无根据的结论,并驳回判决。然而,主审法官深刻理解《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并基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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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清算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清算是指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从而消灭公司法人地位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在公司存在期间,它必然要开展业务活动,因此与对应方有各种关系,如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公司雇员的劳动法律关系、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和税收法律关系等。当公司有合法的解散理由,丧失市场交易主体资格,需要退出市场时,必须首先清理这些关系,彻底清理公司的各种债权债务,合理分配剩余财产,**终消除上述关系,确保公司解散后不留后遗症,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否则,公司将解散或退出市场而不进行清算,留下大量纠纷,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处于频繁不稳定的状态。

第二,公司清算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制度基本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解散或不经清算退出市场,将无法偿付公司所欠的各种债务。事实上,公司的债权人会受到伤害。因此,《公司法》规定在清算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也可以分配给股东,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股东申请清算可以实现上述目标。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知道债务公司解散有合法理由而不依法及时进行清算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债权或部分债权可以实现。但是,债权人有时不知道债务公司有合法的解散理由,也不知道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依法及时进行清算,因而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申请清算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可以督促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能够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立法目的。试想,如果本案原告的主张被驳回,其他债权人无法提出清算请求,北京冯润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绝对不是立法者的本意。

四、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清算是否经司法解释确认。2008年5月12日,**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号文件,其中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下,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于2007年11月判决。该判决确立了“当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清算”的判决规则。六个月后,**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了这一裁决,充分证明了法官的权力

综上所述,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清算”的判决规则是正确的,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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