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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5 15:27:02浏览120次

一、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是公司清算过程中**重要的主体:一方面,清算过程完全由清算人控制(当然,强制清算是另一回事),实际清算也由清算人组织,清算报告由清算人出具,清算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力;另一方面,清盘人所享有的过大权力往往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清盘人未能及时组织清盘,或清盘人未能妥善履行其清盘职责,以尽快完成清盘(或照顾股东或个别债权人谋取私利),如“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其债权,而只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未能集中精力清偿债务,无故放弃债权等。”因此,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是公司清算法律责任的焦点。

在公司清算阶段,清算人可以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清算责任

所谓清算责任是指公司终止后清理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清算责任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权益开始,而不是从负担开始。因此,在清算企业债券和债务的过程中,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应努力保全企业财产,采取法律措施收回企业对外债权,实现企业财产的保全甚至增值。”显然,清算责任的设定具有很大的价值。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规定了清算责任。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 (1)条规定:“除因破产程序解散外,在其他解散情况下,如果公司合同或股东决议未委托其他人员清算,则业务人员应进行清算。“中国《公司法》也对清算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91条规定:“……在清算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从这一点来看,法律明确规定了清算责任,清算人不得自行免除。因此,“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责令清算主体限期清算企业。"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那些有权对清算主体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是仅限于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包括其他主体,如股东、员工等。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我国似乎只授予公司债权人起诉的权利(见《公司法》第191条)。然而,在公司清算中,不仅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股东、雇员甚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利益也可能因清算人未能履行其清算职责而受到损害,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具体分析如下:

对股东而言,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或其代表)经常进入公司管理层的董事会,从而获得对公司的事实上的控制权;但是,也有一些股东因为持有公司股份较少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进入公司董事会,这可能导致这部分股东要求公司解散进行清算。如果他们的要求被公司董事会或大股东不合理地拒绝,这对这些股东是极其不公平的。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初,公司只是股东谈判和联合的结果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清算。就员工而言,他们与公司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劳动关系。员工无权干涉公司的业务,当然也无权要求公司解散和清算。然而,公司清算毕竟不仅仅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它还在许多方面影响着社会。对员工来说,这是很明显的,因为如果公司长期停业而不清盘,员工既不会获得公帑,也不会透过清盘程序获得他们应得的赔偿,这肯定会影响他们家庭的稳定,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一贯原则,公司终止过程中必须充分照顾员工的利益。然而,如果这个“员工优先”的概念不能得到系统的有效保证,它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漂浮的月亮。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公司法缺乏一个程序性保障机制,让员工要求清算人承担清算责任。这种立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

笔者认为,公司自行终止本身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不允许公司自行终止而不进行清算。因此。公司的雇员应该被给予起诉清算的权利,这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这不仅有利于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2)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人因未能组织清算或非法清算而导致债权人及其他主体利益丧失时应承担的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清算主体未能在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或者企业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贬值甚至私分,给债权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这里所指的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原理,“所谓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等。这意味着一个人应该因未能履行法律义务而受到某些制裁,这相当于责任。”就侵权责任而言,它是指“民事主体因侵权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而我国《民法通则》也对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清算人不组织清算,不及时进行清算或非法进行清算,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人自然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学者认为:“侵权责任产生责任和债务。损害赔偿不仅是行为者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受害者的债务。”因此,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传统民法中个人本位理念的体现,也是现代经济法中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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