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5:30:04浏览69次
移交是将破产企业的管理权从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给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严格按照清算工作计划规定的起止时间完成对企业的接管。企业经营权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转移到清算组,是履行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宣告的裁定的确切义务,应当本着主动的原则完全彻底地转移。清算组受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行使接管破产企业的权力。要从严格执法的高度,依法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移交和管理破产企业公章,从移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防止滥用、滥用和侵占破产企业公章;收集的公章应分类造册,并指定专人保管。企业应移交的公章为:
1.企业公章;
2.企业各职能部门印章;
3.各种财务印章和合同印章;
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5.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印章。
二是债权债务清单不得遗漏,相关内容应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
三、资产清查,根据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登记,要与企业的原始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账簿相一致,并填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和使用寿命、残值等。
四、人员花名册,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花名册,要记录工龄、工种、用工形式、拖欠工资和工资、拖欠社会保障金等情况。
五、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件及工厂内相关文件要分类统计,制表传递;
六、财务账簿、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七、企业购买有价证券,享有无形资产证书的权利;
八、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历史记录;
九、其他应移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