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7 16:15:02浏览73次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为所有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分析和解释]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应为所有合伙人;如果所有合伙人都不作为清算人,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作为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请求的,该债务消灭。
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合伙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