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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7 16:50:02浏览141次

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安徽小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徐继红债权纠纷案胜诉。

核心提示:公司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安徽小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许。

根据**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88条第1款、第106条第1款、第111条、第18条和**高人民法院第2条,一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安徽小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人民币134,986.3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月1日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许、许季红对安徽小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29条的规定,在延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元,公告费3870元,公告费400元,由安徽小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许季红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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