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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股东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15:30:04浏览122次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它将不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正常存在。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案情

2003年2月8日,黄、蔡月兰经协商一致,出资25万元,成立瑞祥公司。他们制定了公司章程,获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12月,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黄、蔡月兰未对公司进行清算。

2005年6月14日,黄认为蔡月兰侵占了公司更多的财产,要求其律师致函蔡月兰,要求清理并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但蔡月兰拒绝。随后,黄向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月兰及本人成立瑞祥公司清算组,履行公司清算义务。

裁决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公司股东黄要求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后清算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蔡月兰、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瑞祥公司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由法院委托清算,清算费用由黄、蔡月兰负担。

蔡月兰对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公司清算的基本含义是公司解散后清理和处置公司财产,以解决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的各种法律关系,消除公司的法人资格。

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91条和2005年新《公司法》第184条均规定:“在清算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当公司应当清算,而清算义务人未能按照《公司法》清算公司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那么,其他利益相关方,如公司的部分股东和员工,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股东能否向法院申请指定一个清算小组来清算该公司?笔者认为,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债权人”应当扩大,以保证股东和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新《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律依据之一,此时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不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正常存在,其所有对外财产关系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性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危及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应该尽快结束。因此,公司法规定,当公司不依法开始清算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而,遭受这种不确定性的不仅仅是与公司清算直接相关的公司债权人。公司不清算,员工不领取逾期劳动报酬,股东不知道公司是否有盈余,盈余分配权无法实现,税务机关无法征收逾期税款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公司解散。决定解散的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这类公司往往组织瘫痪,财务混乱,人员松弛或内部矛盾尖锐,无法及时有效地组织清算。因此,为配合这一规定,还应规定股东可在公司决定解散后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赋予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清算公司的权利。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64、265和6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监事会”和“少数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日本第《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号法第478条还规定,在不同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利益相关方”和“司法部长”的申请或依职权选择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公司中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快速解决公司清算的启动问题,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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