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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10:50:03浏览125次

清算人法律责任是指公司清算主体因破产、合并、分立等原因,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公司清算法律规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无论从确保公司清算公平高效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都有必要要求公司清算的主体承担一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清算责任。中国的《公司法》条例规定了清算人、公司和其他人在责任主体中的责任。如果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宣布债权人,公司将被罚款(《公司法》第217条第1款)。清算期间,公司隐匿财产、虚报财产清单或者非法分配财产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清算组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款规定,不如实提交清算报告的,责令改正。在责任确定原则下,清算人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负责。清算组成员徇私舞弊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与国外规定相比,我国重视对违反实体规定的处罚,而忽视对违反程序规定的处罚。例如,对不清算、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不在规定期限内指定清算人的公司没有处罚。公司清算是一种程序。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司清算的目的才能实现。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只有严格遵守程序取得的结果,才能说服和执行当事人,避免纠纷和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清算人来说,遵守程序规则比确保他自己行为的公正和完整更重要。我国公司法重实体轻程序的事实表明,立法者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背离了公司清算的程序内涵,应当予以纠正。

在中国《公司法》,清算主体是清算组成员和监事,没有债权人会议制度。但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清算责任主体不仅包括清算人,还包括公司及其会计人员和监事。 第217条第2款规定了清算期间隐瞒财产或虚报财产清单的义务,其目的是惩罚公司的会计人员及其主管,但将其列入公司的清算法律责任是有偏见的。虽然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司清算阶段,但不属于公司清算法律关系的范畴,而是属于违反公司会计管理规定的范畴。公司的会计师及其监事不是公司清算的主体,因此没有必要对公司清算承担法律责任。

隐瞒财产或虚假记载财产清单,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司的会计人员及其监事均应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应该成为清算的主体吗?在公司清算阶段,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公平、高效的清算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好的选择是规范清算人的行为,从而要求清算人承担责任。惩罚公司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惩罚公司而不是惩罚清算人可能会使清算人疏忽履行其义务,这不利于公司清算的公平和效率。由于清盘人对公司负责,对公司的惩罚**终会落在清盘人身上,这可能会引起两者之间的纠纷,影响清盘的顺利进行。直接规定清算人的责任更为方便。惩罚公司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惩罚公司不能增加公司的责任财产,但会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对清算人的直接处罚不会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相反,对清算人的直接处罚会促进清算人公平行使职权,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公司清算主要在清算人的组织下进行,清算人对公司和债权人负有义务,要求清算人承担责任也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公司法》的规定,即不要求债权人通知或宣布对公司的罚款是不合理的,清算人应对此负责。根据其他法律,公司清算的主体只是清算人,而不是公司。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的清算欺诈罪只是清算人,而不是公司。

毫无疑问,清算人对公司负有义务,因此必须根据公司非破产清算责任确定原则的规定对其行为承担某些责任。问题是,清算人是否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义务并因此承担责任?清算人的职位相当于董事的职位。根据传统公司法中的公司机关理论,董事的义务仅是对公司,而不是对股东和债权人。传统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是,董事不对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义务。在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董事是否应对其侵权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民法通则也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法人在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法人内部的机关成员请求赔偿。在我国民商法中,公司机关理论的适用是绝对的。具体来说:《公司法》没有规定当董事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他们对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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