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15:50:04浏览155次
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存在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存与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个人伴侣关系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然而,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经验的缺乏,决定了合伙企业法不可能是一部成熟的法律,仍然存在许多无法解决和需要完善的问题。笔者从单一的角度来谈我国合伙企业的清算,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立法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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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合伙企业清算,是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的终止、解散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合伙企业的其他客观事实条件,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和分配。
从合伙清算的概念来看,不难看出,合伙清算的条件分为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其他客观事实的出现。符合合伙清算条件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根据我国法律,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再有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在上述条款中,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企业解散和终止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伙人同意的条件实际上是法律条件。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和终止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表现,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定情形。
笔者认为,当下列客观事实发生时,合伙企业也应进行清算:
1.合伙企业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法人资格申请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处于自动关闭状态超过六个月的;
3.合伙企业因合并或收购被依法撤销;
4.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
因此,合伙企业解散和终止的条件可以根据是否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分为任意解散、终止条件和强制解散和终止条件两种。合伙协议或者协商同意解散或者终止合伙的,解散和终止的条件是任意的。合伙企业解散和终止的条件,是合伙人并不真正指的条件。合伙企业因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撤销的,是解散和终止的强制性条件。无论是任意解散还是强制解散或终止,合伙企业都应进行合法清算,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和种类
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包括清算人对合伙企业债权的要求、资产的临时管理、未决事务的处理、债务的清算和剩余财产的分配。这
从合伙企业的清算条件来看,可以分为法定条件下的清算和合伙人约定条件下的清算。
从合伙清算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主动清算和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从合伙清算程序来看,可以分为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由合伙人或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第三方组织的清算也称为一般清算。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清算人组织的清算属于特别清算。
三、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是指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条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手段和方法。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分为两种清算程序,即一般清算程序和特殊清算程序。合伙人或者经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组织合伙企业清算的,也称一般清算。如果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者不能组织清算,法定机构指定的清算为特别清算,也称为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所有合伙人组织清算;
2.大多数合伙人同意组织清算的合伙人;
3.清算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由第三人组织;
4.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