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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清算的连带责任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07:45:02浏览69次

核心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以他们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在本文中,五六懂法网的副主编将通过一个案例向您介绍公司清算中的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存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粮公司)称向被告常州亨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托公司)供应钢材,亨托公司仍欠1395228.6元。被告方某、姜某、王某为投恒公司股东。头恒公司没有每年进行检查,其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组织清算。由于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公司财产遭到损失和破坏,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方某、姜某、王某对亨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责令亨托公司偿还存粮公司贷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方、姜、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姜某、王某辩称:1 .他们从未参与过亨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2.亨托公司实际上由一个大股东控制,两者不能清算;3.由于管理不善,亨托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经负债累累,资不抵债。并不是因为姜、王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公司财产的损失。4.姜、王还委托律师对公司进行清算。然而,由于债权人多次抢劫公司财产,无法清算。因此,姜、王并未延迟履行其清算义务。因此,请求驳回存良公司对姜、王的诉讼请求。

被告亨托公司、方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予答复。

经审理,法院查明,2007年6月28日,存良公司与亨托公司订立了钢材销售合同。存粮公司已履行其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亨托公司已支付5699778元,尚欠1395228.6元。此外,方某、姜某、王某为亨托公司股东,分别占公司40%、30%、30%的股份。陶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于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到目前为止,股东们还没有组织清算。目前,亨托公司没有经营场所,其账簿和财产下落不明。亨托公司在其他案件中被暂停,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1。亨托公司向存款公司支付了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方某、姜某、王某对亨托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姜和王提出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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