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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责任问题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08:15:03浏览155次

管理人有义务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当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和分配。因此,经理有责任清偿共同利益的债权。共同利益的债权人当然有权要求管理人偿还。但是,管理人不依法履行职责,不随时清偿共同利益债务,或者先清偿共同利益债务后再进行其他破产分配的,属于破产法**百三十条规定的“管理人未按照本法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

因此,“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和其他人要求赔偿,管理人也必须承担责任。例如,根据欧文的观点,未被宣告和确认的共同利益债权在破产后将免除管理人的责任,这不仅违背了立法初衷,而且严重损害了共同利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管理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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