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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程序,两种清算程序的比较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10:05:03浏览77次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和美国破产法并行适用。它们相辅相成,交替应用。这不仅体现在两种托管制度中,也体现在SIPA和美国破产法分别产生的两种清算程序中。

美国破产法规定了两种破产程序。首先,受托人收集并出售债务人的财产而不享有豁免权,然后将出售所得支付给债权人。 第二种是让债务人用未来的收入支付给债权人,从而产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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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康复了。前者是“直接”破产,而后者是“重组”破产。在某些条件下,**个破产申请可以转换为第二个。这两种程序可以由债务人自愿申请或债权人主动启动。相比之下,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进行的清算程序要简单得多,只是真正的“直接破产”。

此外,在破产法中不可能将SIPC清算程序转化为任何破产程序。这种项目只能由SIPC来启动。根据SIPA的规定,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自律组织知道任何受其监管的证券公司正处于或接近财务困境,它必须立即通知SIPC。收到通知后,SIPC根据两个标准确定了成员公司,并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以启动清算程序:首先,会员有可能无法或无法履行其对客户的付款义务。 第二,该成员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或不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或不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自律组织的规则等。

虽然破产法的清算程序是由债务人自愿申请或债权人自愿提议启动的,其中也包括对债权人的积极保护,但债权人有时并不知道债务人不能继续为证券公司等高度专业化的公司履行义务,因此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公司的专业监督和管理本身并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根据破产法,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不能转让进行交易。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些属性是“固定的”。这对于证券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证券是一种根据市场变化随时改变其价值的财产。根据SIPA的清算程序,SIPC的任务之一是选择合格的托管人或自己作为托管人,以便一旦程序开始,托管人将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并**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利益。此外,SIPC选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专业人士,可以迅速将客户的证券转移到另一家证券公司(当然,要得到法院的许可,并给其他证券公司足够的时间进行尽职调查),使客户的证券账户处于可交易状态,持有的证券不会因市场变化而被动贬值。因此,在SIPA清算程序中,绝大多数客户可以在一至三个月内通过清算程序获得返还给他们的证券或现金,这也是SIPA清算程序受到客户青睐的原因之一。

在美国,绝大多数破产案件都是“无效的”。许多债务人选择重组破产,因为他们有太多的债务,可以在破产后重新开始。然而,SIPA的计划可以使SIPC“提前干预”,即一旦发现问题,计划就可以开始,从而确保“生产可以解决”。此外,SIPC有自己的基金,可以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更快的补偿或减少到**低限度。在过去的34年里,SIPC从自己的基金中为清算程序提供了3.75亿美元,加上债务人财产中的138亿美元,从而使SIPC能够利用这些资产向总共623,300个客户债务请求分配现金和股票,并基本满足所有这些请求。应该说,SIPC对美国证券市场贡献良多。没有SIPC,许多证券投资者在遇到证券公司的问题时,可能会永远失去他们的现金、股票和其他证券。他们还可能使上述资产陷入长期破产程序,无法及时清算。

总之,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法的适用有两套程序。一是破产法的清算程序,二是SIPA的清算程序。虽然SIPA程序有些狭窄,只有SIPC客户可以进入清算程序,但它具有优先性和快速性的特点。破产法有较慢的程序,但它有广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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