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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条件,破产清算的受理程序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14:20:02浏览132次

申请破产后,如果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监督。中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应当规定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请期届满后15日内举行。

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者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请求,可以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用于偿还债务的所有财产,主要包括:

(一)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取得的财产;

(三)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如果已经作为抵押品担保的债务金额超过该金额,则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财产所有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破产人发生、依法宣告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

(2)在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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