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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进款清算的必要性,建立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08:15:02浏览115次

公司解散后必须清算,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其中,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而解散,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公司组织机构完整,经营正常。公司当局有能力也有可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不排除公司权力机关故意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的公司的清算,《公司法》只规定了一种方式,即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不具可操作性,公司的清算难以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制度。

公司依法决定解散或者被行政机关责令解散的,应当从法律规范上认定需要清算。清算的基本条件是成立清算组。只有成立清算小组,才能启动清算程序。如何成立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大会是公司的**高权力机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清算组可以考虑由董事会决议成立。

清算组成员不限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除《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应当聘请专业机构的人员参加清算组。

例如,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负责评估公司的资产。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负责清理公司的财务账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负责清算等法律事务的解决。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一定会履行其法律义务,一定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也有必要规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公司债务的清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迫使公司的决策者履行其法定的清算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都是自然人。自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法吗?很明显,这是违法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要求股东或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不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然而,这种说法应该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股东

这项规定有五个好处:

一是可以实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定程序——;

第二是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预计他们的工资、劳动保险和安置费用将得到保护。

第三是保护国家利益,如公司的未付税款可以全额征收;

第四,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银行的大额贷款不会成为不良资产;

五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如果公司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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