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21:10:02浏览114次
公司需要每个人认真、用心地经营。如果公司不谨慎经营,它可能会背负太多债务,不得不宣布破产来偿还债务。破产之后是清算和根据法律赔偿程序的赔偿。让五六懂法网边肖给我们带来破产清算法定赔偿顺序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了破产的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并对人民法院的行为负责和报告工作。
3.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实施。
在分配破产财产之前,清算组应当首先分配清算费用,包括: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产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破产企业拖欠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索赔。
4.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5.取消注册。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原破产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可变现价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 第二,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历史成本原则将进行调整。通过提供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正确应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使用其账面价值来确定可变现价值。然而,在实际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因此没有评估价值。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尚未全面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首先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调整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然后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清算组可以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中基础会计的需要。但是,在实践中,我觉得《暂行规定》中列出的23个会计项目不能充分反映和说明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我考虑增加一些会计项目。
1.增加“以资产作抵押”和“以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破产前发生的具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资产和具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然有财产担保但债务金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该债务
3.清算组应当设立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所有和使用但其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的规定,债务人依据保管、保管、加工合同、委托交易、委托、借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和使用的他人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应由财产所有人收回。同时,《破产规定》还规定,如果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对损害和损失负责,财产所有人有权获得相当的赔偿。因此,清算组应建立相关的参考书,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4.可增加“清算期间应付债务”科目,并可根据需要增加“清算期间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间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暂时无法变现且资金短缺,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组需要支付清算期间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出售等费用,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及时支付的。此时,清算组需要对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进行清算。这些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这两个科目可以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