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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08:25:02浏览81次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将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因此,债权人将得到债务人的破产,并应加入破产程序,以索赔。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破产程序中尚未清偿的部分债权。在债权人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则根据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需要法律给予保证人一定的救济措施,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根据《担保法》,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也不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还款部分不能获得,应当减少的债务不能减少,保证人通过参加破产程序提前行使的追偿权不能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要求担保人履行破产程序中可以清偿的部分,即在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清偿的范围内,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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