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3:55:01浏览93次
一、清算的概念和分类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解决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消除公司的法人资格,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可以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所谓自我清算,也称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自我清算既适用于自愿解散,也适用于强制解散。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外商投资公司清算开始之日,是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决定企业终止之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成立;指定清算也称特别清算,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指定清算的适用范围是,只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破产和清算是指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由于破产清算是由一部专门的破产法规定的,本文将不再详细讨论。
二。公司清算的启动
公司开始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解散主要有七个原因和事项,在实践中需要启动清算程序:
1.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投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公司将进入解散和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公司法》没有规定经营期限,但其他法律有规定,应该遵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不同行业和情况下,合资企业的期限应达成不同的协议。某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应规定合资期限。某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规定合资期限。
2.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未能履行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陷入公司困境,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没有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企业没有未来;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的具体经营目标或者解散条件。如果目标无法实现或出现解散条件,公司将自动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因下列原因被主管机关责令解散: (一)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实取得工商注册,情节严重的(《公司法》第199条); (二)公司创始人以非法目的设立公司,包括以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进行非法或实际的非法活动(《公司法》第30条); (三)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伪造、涂改、出租或转让营业执照,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四)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开业,或开业后长期停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2条); (五)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责令关闭。例如,公司严重违反工商、税务、劳动、环保等法律法规。一旦发生上述事项,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
6.企业破产;
7.相关法律、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公司的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公司的解散,但由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继续由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承担,因此不会失败,公司清算程序也不会启动。
三。公司清算程序
由于《公司法》对公司破产清算进行了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通常在公司的资产能够清偿所有债务时进行。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