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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束,清算人不当清算的四种表现形式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09:05:02浏览112次

公司解散后,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算公司资产,即使所谓的清算人不正当地清算。清算人不当清算的表现如下:

(1)清算义务人逾期未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清算义务,又自愿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清算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经公司债权人责令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后,清算开始。 逾期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损失、贬值或者损害的,债权人也有权向清算义务人要求赔偿。 逾期清算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责任造成的损失。

(2)清算中的僵局还是不作为?

清算义务人之间的冲突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清算义务人虽然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清算,但只是走走过场,拖拖拉拉,长时间不作结论。公司财产因此遭受毁损、灭失或者贬值,或者公司的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转为自然债权的,视为清算义务履行不当,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清算义务人在以其他清算义务人不合作为由为不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进行抗辩时,不应得到支持,从而导致清算损害赔偿。

因为,清算人纠纷属于清算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并不构成对债权人索赔的对抗。当然,清算人在履行了对债权人的赔偿义务后,可以根据过错分担责任或追究对方的责任。

(三)擅自处分清算财产或者过失遗漏债权的

清算人上任后,应立即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债务清偿前,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债权人申报期间,清算人不得擅自清偿部分债权人,不得转移或者挪用公司清算财产。清算人恶意处分清算财产,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清算人应当在其恶意处分财产的范围内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清算人未依法清算,过失遗漏债权的,清算人应当按照其份额比例对债权人进行赔偿。

(4)受托责任履行不当

在现实中,选择清算人和选择清算人违反勤勉和忠诚的义务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公司清算资产(包括股票和房地产)的价值大幅下降,原因是其他兼职工作太多,无法以实质性方式推进清算进程,或者是由于疏忽和其他原因。如果监督义务没有得到适当履行,其雇用的中介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处置公司的财产。例如,对于中介组织的雇用,没有标准化的选择机制,不管它们的资格和能力如何,取决于它们的密切关系,或者是否有回扣,甚至它们有多少回扣。比如故意放慢清算进程,寻找寻租机会。另一个例子是对股东或债权人隐瞒真相,为个人利益制造假象。这违反了勤勉和忠诚的义务。因此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和清算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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