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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特别清算释义和相关法律问题辨析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08:10:02浏览60次

核心内容:特别清算通常是指在公司普通清算出现困难,或者公司债务被怀疑超过资产,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法院的直接干预和债权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清算。中国如何知道特别清算?规则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特别清算,但没有规定特别清算的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这一问题。福建省三明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蔡慧撰文,重点阐述了公司特别清算的概念、操作程序、特别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公司无力清算等问题。该版本将分四个时期连续出版,希望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什么是公司特别清算,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特别清算通常被解释为:特别清算通常是指在公司一般清算过程中出现困难,或者公司债务被怀疑超过资产,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在法院的直接干预和债权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清算。

中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特别清算,包括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不能按照普通清算的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清算有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专项清算的,专项清算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并被清算的,按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办法》规定的特别清算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特别清算的条件是企业不能组织自己的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按照一般清算规定清算有严重障碍,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二是特别清算的申请人是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权力机构,或投资者或债权人; 第三,特别清算的审批人是企业的审批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从这三个特点可以看出,《办法》规定的特别清算与学者们认可的特别清算和本文讨论的公司特别清算在适用条件、清算申请人和清算批准人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台湾公司法规定,法院下令清算的公司是公司的特别清算。根据其规定,特别清算的条件是公司的全面清算存在重大障碍;特别清算可根据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有权向法院申请命令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清算人或者公司的股东。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对公司清算的适用非常简单,但从这一简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大陆与台湾在公司清算的启动程序、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以及申请理由等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

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清算规定的分析来看,目前的公司清算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公司法》第189条规定的破产清算,二是《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公司股东的一般清算,三是《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特别清算,四是《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的公司强制解散后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的强制清算。如果外商投资公司被迫解散,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也称为特别清算。但是,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目前还没有规范性文件对第四次清算作出规定,即《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的公司被强制解散后,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清算为特别清算。因此,为了便于讨论,公司的第四次清算被称为强制清算。只有第三种清算,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称为特别清算。

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特别清算与公司一般清算、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有明显的区别。普通清算与普通清算的区别在于,普通清算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人员进行的清算,清算过程完全是股东或股东大会的自主行为。特别清算是债权人在法院管辖权的帮助下进行的有序行为。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清算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但是,特别清算不一定要以被清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到期债务为前提。清算申请人仅限于债权人。清算程序不能以破产法为依据,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权清偿差额或免除清偿。与强制清算不同的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清算的组织者是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清算的前提不是公司违法,而是股东未能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解散的公司进行清算,法院是清算的命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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