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11:35:01浏览102次
企业清算
如何操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等原因决定解散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审批机关批准的日期为企业终止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当自企业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自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清算。
清算委员会由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和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的清算费用应当从企业现有资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二,接管和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物业定价和计算的依据;
第四,清算计划的制定;
V.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六、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代表外商投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清算组根据清算结果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支付清算组的清算费用;
二、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因清算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移交人民法院处理。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汇出或者带出境外,也不得自行处置企业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时,超过注册资本的净资产和剩余资产,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作为利润,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