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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的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0:50:04浏览108次

第十三条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补充债权的,清算组应当进行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的终止,是指清算报告已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四条债权人的补充债权可以依法从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中清偿。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即股东应当清偿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但债权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分配剩余财产中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补充债权为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不得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清算。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不履行义务而无法清算,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况是由实际的控制器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通过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登记。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应当依法注销登记,不进行清算,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超过两人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股东的未缴出资包括到期应付的未缴出资和尚未到期分期支付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单独或者集体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日以上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清算结束并撤销后,人民法院应受理上述股东直接向pe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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