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21:40:04浏览113次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清算规定模糊,实践中许多股东拒绝履行清算义务。由于股东未能履行其清算义务,导致无法偿还外债的问题在本质上是必要的。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公司对股东的清算义务的规定,如何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我在公司里多次遇到这种情况。在公司经营不善后,公司股东实际上恶意转让了公司的全部资产,然后停止了经营,没有参加年检。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不参加年检,它将按照行政程序员的资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起诉公司,并将上市股东视为民事被告。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只会考虑决定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将清算公司,并用剩余财产清偿债权。
我认为,《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股东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义务,也是一种实体性义务。也就是说,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还要提交相关的财务账簿,以便清算事务能够真正进行。如果允许股东以账簿缺失为由不追究其相应责任,则《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此,我认为在公司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从公平的角度设定举证责任来实现立法目的原则。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权衡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责任,允许股东责任在恶意不清算的情况下从清算义务转移到清算责任。
该律师认为,如果公司股东以财务账户损失或其他借口拒绝履行清算责任,从证据推定的角度来看,公司的相关财产、权利和义务应推定为转移给公司股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承担突破清算的义务,而是直接向公司偿还债务的责任。在我看来,这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并灵活运用了举证规则。事实上,它可以打击的情况下,股东的公司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益于法律的漏洞,在模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