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投资不足,当公司不能履行其在经济市场投资的生产和交易中的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对投资不足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投资者承担其投资范围内的责任。本案被告作为甲方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合法有效地进行了登记。在诉讼中,他质疑自己的股东身份,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因此,被告作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仅明确,而且有效。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三个股东应当清理公司财产,并在清算的基础上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清算责任。同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验资单位不真实或者开发区有贷款的,可以将审计事务所和开发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验资或贷款责任。因此,原告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清算公司资产和偿还债务的责任是完全合理的。即使公司被注销后股东并未实际从公司获得任何财产,原告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因为股东未能履行其清算义务,公司财产才被他人占有或遗失,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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