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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浅议清算环节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1 13:50:04浏览67次

公司清算

论清算中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某种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终止未了事项,清算和变卖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注销登记。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对因解散而退出的有限公司或与个人投资者合资的股份公司进行检查时,应注意对“剩余财产分配”阶段“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7款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是指拥有债权和股权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因此,个人投资者获得的“分配剩余财产”中大于实收资本的部分是他们因投资而获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

“剩余财产”的前提是对清算财产进行合理定价。清算财产定价一般分为账面价值法、重估法和变现收益法。除账面价值法外,后两种财产定价法由于与账面价值不同,可能产生“清算净收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清算收入”。因为“资产”减去“负债”等于“所有者权益”,所以当“账面价值法”用于清算财产时,剩余资产可用于分配=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后两种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资产定价前所有者权益税后清算的净收入。但是,税后清算净收入=(已实现或重估的收入-清算费用和损失)(1-企业所得税税率)(具体公式的推导,请参见国家税务系统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系列教材,第0103011073 ~ 175页)。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法规》第187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律赔偿分别支付、所欠税款缴纳、公司债务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因此,笔者认为,在清算中,被解散公司的“剩余财产”应按投资比例和扣除投资者实收资本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解散和清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笔者认为,在单位清算报告发布后,税务机关应对按照清算程序进行的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对于一些公司在处理废弃业务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笔者认为,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可以通过企业申请注销前一个月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减去实收资本和合理清算费用的余额乘以个人投资者的原投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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