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4 16:50:07浏览62次
工商企字〔1997〕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些地区来信询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是由谁组织的。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本条中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但公司登记机关除外。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
19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