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7 10:15:01浏览116次
1.清算期间,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公司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
2.清算期间,公司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无效。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已经进入清算期间的,公司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行为人不知道公司已经进入清算期间的,公司应当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
3.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组长为代表;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义务人或者其共同委托的负责人为代表。
清算期间,法院不受理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诉讼。但是,应当告知他们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4.清算义务人应当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清算义务人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经审查申请设立的,应当责令指定的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立期限为15日。
6.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清算组负责清算事务,法院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结束后,经审查确认清算组编制的清算报告,法院应当决定终止清算程序。
7.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清算期间,债权人以公司和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起诉公司清偿债务时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依法再次申请,不支持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义务的诉讼请求。
9.清算义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向清算组移交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10.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公司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1.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但承诺偿还、担保公司债务,或者承诺处理债权债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