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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清算,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08:00:10浏览150次

清算、义务、组织、主体、企业、法人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

在现行规范商业组织的法律法规中,虽然企业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的基本规则已经完全确定,但如果企业法人未组织清算而终止,或者清算组织被动清算,清算义务主体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除了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之外,还有程序保障,其他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清算义务主体和清算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前者是指负责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公司股东、国有企业法人的主管机关、集体企业法人的设立单位等。从法律意义上讲,清算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的清算义务是这些主体作为独立人格应当承担的义务。该义务只能属于自己,不应由被终止的企业法人承担。后者是负责被清算企业法人具体清算的临时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清算义务。其产生取决于清算义务主体的行为,清算的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尽管两者有着相同的目的,但它们却没有相同的性质。据此,清算义务主体作为独立人格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清算组织的法律责任。前者负责是否进行清算,后者负责清算的内容。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仅对清算组织成员不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阻挠清算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公司法》第198条)、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和刑事责任(《刑法》第162条)。但是,它们没有规定清算义务的主体和清算组织消极清算的任何法律责任,从而使司法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在面对这一强制性义务规范行使司法权和管理权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作为保障。例如,如果国有企业被撤销,但其主管机关没有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而债权人被企业主管机关告知法院,法院**多只能判决其承担组织清算组织的责任。

但是,清算组织成立后,不进行清算,或者无限期清算,或者清算后企业资不抵债。当然,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免受这种后果的影响,也没有办法进一步调查责任。针对这一现象,**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会议精神,提出清算义务主体应当承担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具体问题,该制度无法实际实施。目前还处于讨论和交流阶段,根本没有发挥有效作用。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点是从完善法律制度入手。除了将清算义务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纳入强制性监管范围外,还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例如,可以建立一种制度,清算义务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不履行清算义务和两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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