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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范围,关于破产清算审计知识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13:20:04浏览112次

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确认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监督过程。因此,只有法院宣布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才称为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即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和依法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果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除定期财务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外,破产清算审计还值得注意如下:

1.审查企业在宣告破产前6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是否存在隐瞒、私分、无偿划转资产、通过实物资产增减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不正当行为。

2.检查从行业账户转出的破产清算账户是否与《暂行规定》一致,金额是否正确。

3.清算期间收回的应收账款核算是否正确,坏账核销是否有依据,是否有法院裁决或财务部门批准。

4.损坏存货的处置是否有必要的程序和批准。

5 .固定资产报废、盘亏、盘亏被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款人资产和收回资产的会计基础是否充分,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8.申请破产债权的期限,金额与账面是否有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逾期申报是否依法处理。

9.一级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审计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清算组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委托人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报告只有在清算组进行会计调整后才会发布。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是对破产清算会计确定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总额和清算顺序的公证,为债权人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供证据,也为法院作出民事裁决提供参考。

为此,审计报告只有两种类型: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债权债务双方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的,不接受审计报告。此外,有负面意见的审计报告很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的中断。因此,发现的问题应在报告发布前解决和调整,有负面意见的报告不应轻易发布。

除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外,审计报告的发布只需增加一个解释性段落,强调清算的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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