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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是哪些人,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责任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15:20:05浏览138次

五六懂法网知识编辑和排序提供:清算开始前,清算义务人主导清算方向;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取得了对公司资产和资源的控制权。清算组成员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样,在与公司和债权人的法律关系中保持中立,享有受托人的地位。与清算组成员相比,债权人、股东和公司处于受益人的地位。然而,在实践中,它关系到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公司和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但关键在于清算人未能或不恰当地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进一步分为:

(1)客观上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人

其一,账册丢失、不完整

拥有规范、完整的财务信息也是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清算必须以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为前提,因此公司清算义务人应确保公司清算财务信息的完整性。然而,一些公司的财务系统不规范,账目不清,经营中财产不清。更有甚者,一些清算义务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销毁或隐匿相关财务账簿,致使相关债权债务无法查明,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目的不可避免地受挫。我们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它们。虽然公司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公司的资产无法确定,但鉴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明确,清算义务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时应合理预见公司债务清算责任和清算责任的范围。因此,清算义务人只有在清算因缺乏清算资料而无法进行,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故意销毁或者隐匿相关财务账簿的,鉴于其主观恶意,法官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积极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债权人初步证明其债权合法存在的情况下,对公司解散前的资产状况承担举证责任。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公司财产混同

由于火锅,很难区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从而造成清算的障碍。如果债权人提起赔偿诉讼,他们应该怎么做?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和清算法人的共同之处在于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缺陷。例如,股东故意在资产或财产边界与公司混淆,并以母公司的名义登记属于子公司的财产。子公司的财产通常由母公司自由控制和使用。控股股东长期以来一直在清空公司的资产,尤其是高质量的资产,而没有给公司足够和公平的补偿。控股股东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控制下长期拒绝或等待追索。所有这些情况都损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从而导致公司以其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的消失。因此,公司解散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资产与清算义务人的财产不一致,且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清算义务人不再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进行抗辩,而是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上不清算

其一,逾期不清算、法院判决清算仍不清算

公司解散后,其经营资格将被取消,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责善后处理。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清算活动,如保留公司财产、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履行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清算责任,由于公司资产尚未清算,公司债权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无法明确界定的,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视为放弃有限责任原则的免除。公司财产灭失、贬值或者不能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权益能够实现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就扩大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二,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事实注销公司

公司应当在注销前进行清算,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延伸。对清算义务人而言,清算是其经营活动的附随义务,是对债权人和公众的**终清算。对债权人来说,清算是债权人通过非诉讼手段实现债权的**后保障。[1]因此,清算义务人申请公司注销时,应出具债权债务已经清偿的证明或清算报告。在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公司本应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将转移给股东。其性质与虚假投资和抽逃资金没有本质区别。这完全是一种侵犯债权人利益并危及交易安全的行为。清算义务人未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但伪造清算材料、谎报公司已经清算,或者以公司无债权债务为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等。应视为股东自愿放弃其有限责任。一旦提起诉讼,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清算义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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