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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7 19:45:02浏览85次

当一个企业不再继续经营,并有诸如结束自己的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和向业主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活动时,应处理清算所得税和股息分配等事项。清算所得税注销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在企业层面,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股东层面,从企业投资者投资行为中获得的收入用于企业所得税清算。以下是边肖的详细介绍。

 一、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的企业(即除因合并或特殊原因分立而解散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重组中需要清算的企业(视为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税收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的转化,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地的转移;对于不享受特殊税收待遇的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重组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作为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类似组织决定解散企业的日期;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依法被撤销的日期;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日期。

三、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号文件(财水[〔2009〕60号)的规定,企业应在整个清算期内将清算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因此,在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有两个所得税年度,**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起至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第二个纳税年度从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止。

1、**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中终止生产经营,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年度的1月1日起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止为纳税年度。 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终结算和缴纳,并结清当年应缴纳(可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将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和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文件或材料。

(2)经理或清算组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清算方案。

(4)欠税申报表。

3.企业在清算期间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仍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和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原则,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采用“抵免法”计算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材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和纳税。

(一)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方案或者破产财产转换方案的实施情况说明;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9)非营利组织还应附上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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