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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公司流程,司法解散诉讼费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2 21:10:02浏览133次

清算

公司行政解散与司法解散制度研究

企业组织的法人资格是法律赋予其特定的目的和意义,即企业法人在社会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其生存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当企业法人的设立目的和经营行为违法、反社会等时,剥夺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是很自然的。而失去自主性就没有生存价值了。同样,在公司制度中,当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其经营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公司丧失自主性,没有生存价值时,剥夺公司的法人资格是合理的。公司法人资格的剥夺,意味着公司的终止。不同国家对公司终止原因的规定差别不大,可以概括为自愿解散、破产或破产解散、强制解散。其中,强制解散包括行政命令解散和司法解散。{1}

公司立法中对强制剥夺公司法人资格有四种制度规定。 第一,根据否定法人人格的法理,并不完全剥夺公司的法人人格,仅局限于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情况发生时,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地位的制度。二是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公司破产制度。三、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国家行政机关强制解散。 第四,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会给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即公司丧失自主性,难以存续时,由法院解散。这四种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制度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都有所涉及,但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制度并不涉及公司解散。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破产不列入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解散范围,而是与公司解散并列,共同构成公司法人终止事由。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涉及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强制解散制度仅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国外的相关立法也差不多。

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在因外部强制力被剥夺法人资格和永久退出市场的结果上没有区别,但两种制度在立法目的、解散原因、解散程序、解散请求权主体和解散效果上表现出很大差异。本文旨在考察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制度即公司两种强制解散制度的立法目的、解散原因、程序和解散效果,并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准确理解公司强制解散制度。

一、公司行政解散制度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第4款规定:公司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解散。虽然本规定中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公司只是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但一旦发生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行政命令,公司最终会解散,这是不争的事实。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证明: 第一,现代公司理论对公司的理解是,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法人,领取营业执照,才能取得生存资格。这证实了公司w

所谓行政解散,是指在有效设立的公司严重违反工商、税务、劳动、市场、环保、资源、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时,由工商登记机关和其他负责公司活动的行政机关作出终止主体资格、终止经营活动、永久退出市场的决定的行政处罚制度。因此,从公司行政解散制度的适用场合来看,该制度是公司主管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约束公司设立和经营,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为目的的行政措施。同时,该制度是纠正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设立的标准、公司运作的不可干涉性等缺陷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行政解散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程序作出的公司解散决定,与公司丧失自主权,应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法人资格的司法解散制度有本质区别。

公司制度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制度发明。但是众所周知,公司发展到极限,自然会出现很多问题。从公司自身的体制结构来看,把公司的组织放在第一位,把责任放在后面。所以导致责任缺失甚至精神文明危机。由于公司从一开始就是以利润为导向的,它倾向于追求垄断和经济权力的集中,从而扭曲了社会分配结构。而且公司规模庞大,形成了连政府都控制不了的强大社会影响力。这样,公司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繁荣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起到了巨大的反作用。{2}公司不仅要发挥优势,还要接受政府的正确指导和管理,平衡股东、公司和社会的利益,这是现代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也是现代政府的职责。这种来自政府的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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