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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新《公司法》183条规定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意义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5:14:02浏览91次

本来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解散权。1993年推出《公司法》的时候,大部分企业都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当时的企业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管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企业改制的逐步深入,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权利越来越强烈。

但《公司法》没有规定,成为股东维权的法律障碍。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股东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关主管部门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承担清算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致山东省人民法院的复函(民立字〔2002〕1号)中称,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的请示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对清算公司强制解散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解散。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大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转变为公司。少数大股东日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人们以上访为主要手段,要求政府解决问题。造成了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国有企业转制为公司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造成公司不健康发展。在一些公司,股东或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的所有管理事务处于瘫痪状态。这就是所谓的“公司僵局”。但是因为法律上没有司法救济,公司会越来越亏。因此,在新《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增加了新公司法第183条,以满足社会和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从法律上清除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障碍,保障了少数股东的权益,公司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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