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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司赔钱因股东犯罪,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法院判决不符合规定,不予解散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5:34:02浏览155次

一对恋人各出资一半成立公司,但感情爆炸后,女方起诉男友,要求公司分手。昨日,渝中区法院披露该案不符合新公司法,法院于本月17日裁定不允许分手。

据审判长介绍,8年前熊女士和杨先生各出资人民币18万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50%的股份。

第一次股东会决定,杨为公司执行董事,熊为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运行良好。还有奔驰轿车,解放碑立面等。还有两个建设项目还没有谈妥。今年3月,熊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公司分手。

熊抱怨说,她和杨从2004年开始就对公司的经营有严重分歧,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此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于2001年到期,双方在谁应该担任董事和监事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组织瘫痪。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要求公司分手。

戴法官透露,这起案件的根本原因是两人之间的情感爆炸。熊称杨有第三者,并出示证据。今年2月28日,熊以书面形式通知杨,因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拟解散公司。杨回复公司还有两个在建项目,建议结算后分开。在法庭上,杨也强烈反对解散公司。

戴法官表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种情况下,公司现有资产远高于注册资本,不存在运营难度。而且熊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继续存续会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院裁定驳回熊的诉讼请求。

熊女士的律师认为,公司成立的初衷是出于双方的感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或友谊。法官的陈述

戴伟法官表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稳定和交易安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产比注册资本多几十倍。如果公司解散,不利于公司发展。空头可以选择其他方式维权,比如转让股份。

戴伟还表示,新公司法的规定很有原则,例如,严重混乱的程度没有明确界定。由于新公司法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自由裁量权。因此,他呼吁进行详细的司法解释。记者罗宾实习生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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