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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法院流程,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事由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08:02:02浏览115次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依法裁定支持原告解散公司的主张。

2003年8月20日,李、王、张签订出资人协议,组建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三人,李为经理兼执行董事,王为监事;经北京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本所于2003年9月25日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公司规定重大事项需由李、王共同决定,财务费用也由他们共同决定,并分别与业务联系,由公司员工共同完成。李与王发生冲突后,李单独刻制财务印鉴,代替银行财务印鉴,控制了公司的银行账户。2006年7月,王以财务人员赵的名义存入公司财产15万元。赵拿着存折,李管不了房产,有的税务代理人接受了王的领导。2006年7月至8月,因李与王发生纠纷,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及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公司业务分别由李和王联系,互不干涉。

原告王、张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告李在经营过程中多次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目前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一直处于瘫痪状态。而且多次未能与被告协商,并通过书面协商通知其解除,一直被忽视。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王、张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矛盾冲突激烈,采取对抗的态度,三人之间的合作基础已完全破裂;作为执行董事和经理,李灿不能正常工作。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处于瘫痪状态。该公司的业务也由李和王控制,他们分别工作。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公司陷入僵局;王、张未能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股东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公司的继续存在会给公司和股东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做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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