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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程序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08:06:02浏览133次

一、美国公司解散制度的主要形式

破产和解散是美国公司市场退出的两种主要形式。美国公司的破产受破产法规范,破产法是联邦法律,联邦法院设立破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受公司法规范。公司解散制度是美国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主要形式和程序。美国公司法是州法,各州立法机关制定自己的公司法,但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1928年,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为了保证各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内容基本统一,制定了《标准公司法案》。随着美国经济和公司法制度的发展,该法案多次修改,最新版本是1984年。《标准公司法案》是美国法学界专家学者组织制定的法案,没有法律效力,对联邦政府或任何州都没有约束力。它只是一个模式,供州立法机构在制定公司法时参考或采用。到目前为止,《标准公司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已经被美国大多数州采纳,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在各州公司法中,特拉华州公司法最为先进和典型。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灵活,程序简单?我这个胺岩脖子跑系统停了?所以除了国内公司,很多外国和外国公司也是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在特拉华州设立和注册的。目前,在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超过30.8万家,其中包括60%的财富500强公司和50%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以要分析和理解美国公司的解散制度,《标准公司法案》和《特拉华州公司法》是最基本的。

公司的解散和注册通常由同一机构管理。在美国,公司登记机关通常是各州的国务卿办公室。国务卿办公室的工作比较复杂,公司登记只是其职能之一。成立美国公司的程序很简单,只需要向国务卿办公室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备案即可。国务卿办公室仅对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可以取得公司登记证或执照,宣布公司成立。在国务卿办公室取得注册证书或执照后,公司即取得法人资格。但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到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才能取得经营资格。也就是说,美国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是分开的,国务卿办公室只负责公司法人资格的确认。目前美国各州公司法都允许公司永远存在,即公司成立后,如果没有特定事件或在特定日期自动终止,公司可以永远存在。因为一个公司的永久存续是有利有弊的,几乎所有的美国公司在注册时都选择永久存续,只有那些决定缩短存续期限的公司才必须在公司注册证书中写明。

在美国,公司终止、解散或关闭的原因有很多,但解散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自愿解散,即公司在没有行政和司法机构干预的情况下解散。自愿解散比较简单,一般只需要董事会决议,股东批准即可;二、被动解散主要是指行政或司法力量的干预,公司被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主要包括:

1.到期解散。公司因特定事件的发生或者登记证书上注明的存续期限届满而解散。

2.公司创始人自愿解散。如果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开始营业和发行股票,经大多数创始人(注册人)同意,可以解散。

3.股东同意自愿解散。经所有股份的书面同意

4.公司提出的自愿解散。董事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提交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多数同意解散决议,公司可以自愿解散。程序如下:董事会通过解散公司决议,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公司决议,向国务卿办公室提交解散意向声明,完成清算程序,国务卿签发公司解散证书,公司终止。

被动解散主要包括:

1.行政终止。公司发生一般偷税、欠税事件后,国务卿办公室终止公司业务经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州税务机关向国务卿办公室举报公司偷税漏税行为,国务卿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公司的经营行为。 第二,公司必须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国务卿办公室报告主要经营状况,并缴纳注册费;如果不提交报告,发生拖欠,国务卿办公室可以终止公司的业务运营。在美国,国务卿办公室终止公司的经营行为,后果非常严重,意味着公司在法律上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起诉和签订合同,最终结果是公司解散。

2.州检察院起诉要求解散。如果发现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州检察长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起诉法院,要求法院责令公司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美国《标准公司法案》第94条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以欺骗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成立。例如,一些国家要求注册人至少年满18岁,如果发现注册人虚报年龄,可以责令公司解散;二、公司业务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违法、欺诈或违法行为,滥用公司权力,违反州政府公共政策等。比如公司未经特别许可从事保险业务,公司大规模发布欺骗性广告。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06节规定,如果任何公司滥用、误用或不使用其公司权力、特权或许可证,衡平法院有权取消或没收其营业执照。国家检察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为此目的,依法向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的县提起诉讼。

3.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没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甚至经营情况基本正常。但是,如果董事会多数董事通过决议,认为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公司解散对股东有利,董事会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解散。

4.股东申请解散。如果大部分股东通过决议,认为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公司解散对股东有利,大部分股东可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解散。通常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讨论公司解散事宜,因为公司解散是重大事项,决议必须至少有1/2的股东通过,公司也可以在登记证中规定2/3的多数。只有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董事会或股东的解散申请才被采纳。如果两种意见一致,董事会过半数通过解散决议,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公司可以自愿解散,无需法院判决。

5.法院裁定解散。如果董事会成员不相上下,企业决策出现僵局,或者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

1)董事或控制公司的人员有违法、欺诈或压迫行为; (2)董事、股东或在公司中拥有实际权力的人可以掠夺、浪费或转移公司财产,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院可以决定解散公司,也可以要求公司或者股东自愿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想要解散公司的股东的股份。这是保护公司中被排除在外的少数股东合法利益的措施。

二、美国公司解散后的法律责任

美国公司的解散并不自然地解除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为了防止公司利用解散作为逃避债务和责任的手段,侵犯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解散后理论上会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公众可以就解散前遗留的各种责任起诉公司。例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01节规定,公司解散后不能继续开展业务活动,但根据衡平法院的命令,公司实体可以继续经营三年或更长时间。其主要活动是依法进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和应诉),逐步清理和终止原业务,处理和转让公司财产,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将剩余资产分配给原股东。

纽约州的《公司法》比其他州的公司法更严格。该法第1006条规定,公司解散后仍可成为被告,但没有具体期限。表面上看,纽约州的公司由于解散前遗留的责任,无论解散后多久,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但是,除了公司法之外,各国的程序法对不同种类的诉讼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所以公司解散后可能成为被告的期限并不是无限的。

在纽约州,合同纠纷起诉期为6年,民事侵权起诉期为3年。只要在起诉期间,被解散的公司仍然可以像普通人或公司一样成为被告。也就是说,纽约州的公司在六年内可能因为解散前一天发生的合同纠纷而成为被告,但在解散三年后不会因为解散前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成为被告

1.清算责任。公司解散,所有债务必须清偿。这个过程叫做“清算”。由于公司一般是在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情况下解散的,为了及时偿还债务,公司在解散前必须登报,并通过邮件通知债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详细的债权“追索”,及时与公司结清债务。例如纽约州《公司法》在第1007条中规定,公司必须在其所在的主要报纸上向债权人公布该通知,并连续两周每周至少公布一次。清算日期必须在首次发布通知后至少6个月。此外,在公告发布之前或当天,公司必须将公告邮寄至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地址。债权人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债权,且法院认为公告方式足够有效的,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追偿权,以后不得再次追缴公司。但税务部门、州政府、联邦政府解散公司的追索不受六个月清算期的限制。另外,公司解散前欠员工的工资,必须在其他债权人还完之前还完。

2.质量缺陷责任。对于生产消费品的公司,公司解散后,仍然要对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消费者因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洗衣机而遭受漏电后,虽然生产洗衣机的公司已经解散,但消费者仍可在公司解散后3年内起诉公司,追究产品责任。如果该公司已被另一家公司收购,则新公司作为“进入

3.环保责任。近年来,美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由于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在短期内并不明显,可能要到多年后才被发现,有些公司可能在解散数年后成为被告,被政府追究环境污染责任。另外,在美国购买旧设备之前要非常谨慎,一定要认真调查,看是否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责任。比如近几年美国把一些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转移到了墨西哥。如果设备搬迁后留下环境污染责任,美国政府不仅可以起诉原业主,还可以起诉购买旧设备的新业主,追究环境污染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公司解散后原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美国一般的州公司法规定,被解散的公司股东的负债不得超过该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所获得的资产。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中的求偿人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应超过公司解散时股东分享的公司财产总额。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投资30万美元,然后公司因亏损决定解散,则在公司解散时分配给该股东6万美元。如果公司解散后因产品责任成为被告,被判承担解散前遗留的产品责任,无论判给多少赔偿金,股东只需用公司解散时拨付的6万美元进行赔偿;就算6万块不够,也没必要用个人财产赔偿。因此,从实际效果来看,股东在公司存在时和解散后可能承担的最大责任不会超过其投入公司的资本总额。

三、美国公司解散制度的主要特点

1、严格依法办事。虽然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具体规定宽严相济,复杂简单,但基本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各国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规定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美国公司的解散和退出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

2.法院在公司解散中起着重要作用。美国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和程序行使权力,一般无权直接吊销公司执照。除了少数自愿解散的公司,大多数公司都是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命令解散的。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如果任何公司滥用、误用或不使用其公司权力、特权或许可证,衡平法院有权取消或没收其营业执照。一般来说,国家总检察长根据国务卿办公室提供的某公司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违法事实,或者根据其他个人或公司举报的信息,向公司所在县的衡平法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依法判决。另外,在董事或股东出现僵局,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公司财产灭失或浪费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解散清算。

3、注意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在公司解散时,美国法律非常注重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要求被解散的公司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及时清偿全部债务。 第一,保护债权人利益。《标准公司法案》规定,公司解散意向声明在国务卿办公室备案后,公司应立即通过邮件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开始清理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偿还债务、支付清算活动费用。在清算公司资产和业务的诉讼中,法院有权指定或指定一名或数名清算人,负责处置公司资产、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各项债务。对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清算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和民事制裁。二是保护政府利益。各州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必须在全部特许权税和其他纳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方可解散。比如纽约1004,《公司法》条规定,公司提交解散证明进行登记时,必须附有税务局的批准。具体方法是把最后一张税单连同支票和公司解散证明一起寄到税务局。税务局确定公司已纳税的,会在公司解散证明上盖章,然后将盖章后的公司解散证明转发给国务卿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解散后,税务局、州政府、联邦政府对公司的追索不受清算期限限制。

4.法人资格与终止经营资格相对分离。在美国,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是相对分离的。公司在国务卿办公室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在税务机关工商注册取得经营资格。公司解散时,先丧失经营资格,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但法人资格可以再延长三年,以便进行诉讼、办理业务等活动。如果有些诉讼持续了三年以上,公司仍然可以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存在,直到相关的判决、命令或法令得到充分履行。

5.解散与撤销解散是密不可分的。公司自愿解散,在国务卿签发解散证书前的任何时间,董事会和公司均可提出解除解散,恢复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被动解散的,以行政命令解散的,可以在解散命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国务卿办公室申请恢复公司存续;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具有绝对消除公司业务资格和法人资格的效果。

四、美国公司解散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公司解散制度的研究,我们从完善中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中得到的主要启示是:]

1.进一步规范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细化市场主体退出的具体形式。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实际上存在主动解散(也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也称强制解散)两种形式。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区分企业法人的主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也没有规定两种解散的法律效力。目前,企业法人(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或注销的强制退出行为争议较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约束。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全面收集企业法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法人违法事实的调查

2、实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适度分离。目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与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证明的双重性质有关。目前,我国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不仅确认了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而且赋予了其经营资格,因此营业执照不仅是法人资格的证明,也是经营资格的证明。当企业因违法经营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时,企业失去了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必然会留下大量难以处理的清算问题,也为一些企业恶意逃废债务提供了机会。如果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度分离,那么行政执法部门只撤销或取消违法企业的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可以在清算范围内继续从事各种活动,有利于妥善解决企业退出市场后的各种后续问题。

3、加强监管,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应根据企业退出方式的不同,进一步完善清算制度,明确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和清算责任,强化企业清算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通过退出市场、非法退出、擅自退出等方式逃避债务的监管和防范。依法严格追究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依法确保企业退出行为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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