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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出解散公司之诉,股东提出解散公司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08:20:03浏览66次

股东提出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两年以上未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且在两年以上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吊销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公司后,应当自行组织清算或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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