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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但没有清算,公司解散清算组职能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0:32:02浏览109次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这大大激活了投资者的欲望,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司的形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这为一些投资者以公司的形式逃避债务提供了机会。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就有股东希望“除掉金蝉”,转移公司资产,开新公司,留下空壳公司不理,往往让很多债权人束手无策,损失惨重。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也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

当一种投机行为过度猖獗时,法律必然会对其进行规制。为了规范公司解散和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特别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赔偿制度。详情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未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的。这使其无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而未依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6.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而未进行清算,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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