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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程序,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0:52:01浏览98次

 核心内容: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而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陷入僵局后,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五六懂法网接下来的小系列将通过一个案例介绍公司解散的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原告博兴公司、博德公司、董某分别出资1950万元、45万元、5万元,第三人三毛公司出资2000万元。四方共同成立被告博华公司,从事基因芯片技术开发。根据公司成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三毛公司委派人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一年。期间,博兴公司将肝炎基因芯片技术转让给博华公司,2002年博兴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博华公司因博兴公司未履行技术转让义务,未更换法定代表人。三毛公司和博兴公司为此提起了仲裁和两起诉讼。仲裁机构和法院分别作出裁决和判决,认定博兴公司向博华公司返还2000万元技术转让款,三茂公司和博华公司履行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但双方均未实际履行裁决和判决。

此外,年度工商检查报告显示,自2001年3月博华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历年经营亏损,现无主营业务收入,处于停业状态。2006年6月,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解散博华公司。三毛公司不同意波华公司解散,认为只要博兴公司履行返还技术转让费的义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就会好转。本案审理中,法院指示波华公司召开股东会,但公司解散、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行使股东知情权、三毛公司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等三个问题在股东会上未形成有效决议。法院还要求全体股东对内或对外转让各自持有的波华公司股份,限期协商,主持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二、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波华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股东会未能达成有效决议,但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仍然不足。首先,博华公司管理不善应该由博兴公司负责。博兴公司既没有履行向博华公司转让技术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履行返还技术转让款的仲裁裁决,无疑对博华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技术和资金上的巨大影响。正是因为博兴公司先违约,三毛公司和博华公司对峙,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提供公司账簿,导致公司股东相互指责,投票僵持。其次,博华公司还有脱困的可能。如果双方股东积极履行相关有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如果波华公司获得返还资金并更换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得到改善。此外,博德公司和董某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寻求相应的救济。因此,判决不支持3名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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