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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1:00:05浏览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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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钱为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原董事长,持有公司81%的股份,享有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钱等监管公司股东未能就董事长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见分歧难以调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因此,钱起诉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公司经营管理经历了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应当依法解散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被告公司章程,被告公司已经解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原告与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董事长人选的矛盾较多,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确实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了严重困难。从表面上看,本案符合上述解散公司的理由,应当决定解散公司。但事实并非如此,原因如下:

一是法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是公司解散诉讼的前提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于上述规定的具体理解,2008年5月19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列举了申请解散公司的四个理由,即:1。公司两年以上未能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2.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发生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比较两种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导致公司股东与董事之间出现僵局,从而导致原有的自治型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公司瘫痪;但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股东之间约定的事项,不涉及上述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因此公司营业期限不能纳入公司申请解散事由的范围。

二、在试行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股东不能就公司的存续达成协议的,视为公司已经解散,直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公司的运作是一种商业行为,遵循公司自治的制度模式。《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为了公司和它的利益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公司解散后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起诉。

(作者: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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