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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规定,司法解散诉讼费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3:32:03浏览136次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项规定赋予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时,通过法律武器进行自卫的权利。本文中,五六懂法网小编将介绍公司司法解散的要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是指股东或公司经理之间因利益冲突或尖锐矛盾而导致的公司经营障碍,包括管理困难和经营困难。如股东因利益冲突无法做出经营决策,或大股东仅凭自己的股份做出决议,严重恶化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导致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无法改善,公司财产无故被消耗、流失等。

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失。首先,全体股东利益的丧失不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因僵局导致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或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时,才构成解散公司的理由。股东的其他权利不能实现的,是股东权利的保护,由《公司法》的相应制度规定;其次,从投资者整体利益出发,确定股东利益受损。从公司存在的价值来看,股东一旦将其财产投入公司作为出资,其对原财产的所有权将转化为股权,股东不能再直接处分该财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着眼于公司的发展壮大,考虑如何实现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个别股东利益的丧失或股东利益的暂时丧失不应作为解散公司的理由;最后,“重大损失”应限于股东的根本利益,如资产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不可挽回的损失、足以造成公司危机的损失。另外,即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没有困难,比如公司违规经营,危及公司生存的不可挽回的损失等。以至于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公司的继续存在必然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足以作为司法解散公司的理由。

不能用其他手段解决。一般认为,其他手段包括私力救济、行政救济和仲裁。无论采取何种途径,最终目的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救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所以对其他方式的理解应该是指所有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救济,解决当事人之间法律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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