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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公司流程,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规定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6:32:02浏览110次

导读:的强制解散制度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填补了新法颁布前法院无法处理解散案件的局面。这也赋予了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时,通过这一规定消灭法院、解散公司的能力。但新法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过于笼统,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具体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争议颇多。

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

公司僵局通常发生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的人性是软弱的,即使股东之间存在分歧,也可以通过投票解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开放性,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当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对公司和股东双方的利益都造成了严重损害。由于无法做出经营决策,管理瘫痪,公司财产不断枯竭和流失,也对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产生影响。

二、公司僵局形成后引起的司法解散之诉

公司陷入僵局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散公司,这就是新《公司法》建立的“司法解散”制度。但该规定中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不是很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审判不公。比如案例一;2006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博华有限公司解散上海博华有限公司的请求,博华公司主张其持有上海博华有限公司48.75%的股份.博华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由大股东上海三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三毛集团利用其控股地位,拒绝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导致其对博华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目前,博华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维护将对博兴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故请求下令解散博华公司。法院认为,原告博兴公司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因为该公司仍然有打破僵局和改善管理的客观条件。[1]

案件二:2007年3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要求解散和清算北京新概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高、肖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新概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公司略有盈余。后来因为经营理念不同,在经营管理上产生了冲突。肖某随后控制了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重要业务凭证。同年10月3日,高与肖因公司业务问题发生暴力冲突,警方介入后才平息。为此,高住院几天。随后,高以股东关系破裂、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为由,将公司和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解散并限期清算。庭审中,被告公司和肖某均辩称,高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目前公司经营正常,略有盈余,公司不存在僵局,不同意解散公司。宣武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高要求解散和清算北京新概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案审判长秘密惠东对判决理由进行了答辩。秘密惠东认为,司法解散要慎重。本案被告公司经营正常,经营管理无严重困难,无违法经营和严重损失;虽然两个股东因管理上的分歧而发生了相互的打击,但这种矛盾并不能证明被告公司的继续存在会给sh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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