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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样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股东如何清算公司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6:54:02浏览142次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任何股东欲解散公司,需证明公司有下列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个方面:经营严重困难,如财务危机、资不抵债、常年亏损等;或者管理困难严重,基本符合“公司僵局”的特点。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或纠纷,以及他们不愿意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甚至瘫痪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2.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失。什么是股东利益的重大损失需要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与资本合作的特征。由于股东会采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大股东或多数股东可以凭借表决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做出决策,这符合法律和公司自治原则。我们认为,设立这一条件是为了一方面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防止小股东滥用其上诉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判断“重大损失”,这就要求法官在实际审判中做出取舍和裁量。

3.不能用其他手段解决。有权上诉的股东在提起诉讼解散公司前,应穷尽一切可能的解决僵局的方式,如协商、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等。只有协商解决不了问题,或者股东要求退股,其他股东买不到,其他人也买不到,公司才能解散。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如果不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就会突然向法院起诉强制解散公司,其主张通常得不到保护。

4.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有少于或等于10%股份的股东无权成为诉讼主体,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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