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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解散——并不简单的话题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20:20:02浏览93次

(本文作者是上海著名律师杨春宝,版权归杨春宝所有,由本网站转载)

很多公司老板可能会嘲笑这个标题:“关门。”的确,这是很多失败的企业主的选择。但这种选择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股东同意,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同时,做出这种选择也存在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一旦发生诉讼,将被迫承担清算责任。也许有些公司老板不介意这种法律风险,就让它去吧。但是对于这个前提,很多人是无奈的,尤其是小股东。

结婚比离婚容易。同理,成立公司比解散公司容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只有四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在实践中,第四种情况是公司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但也是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 第三种情况也比较好办,只是手续繁琐; 第二种情况最难做,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虽然第一种情况很容易界定,但经常发生控股股东不主动清算的情况。虽然在第一种、第三种、第四种情况下解散公司并不难,但对于想解散公司的股东来说,这似乎是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因此,大多数股东反而希望通过协商解散公司,然后形成股东会决议。但很多公司是不可能协商解散公司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解散公司。如果控制公司的大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将束手无策。或者在每个人都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情况下,一些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必须坚持到底。

股东因正当理由不能解散公司,会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或严重侵害股东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管理上实行资本多数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没有有效的监管,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公司董事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但不能启动解散程序,只能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是非常常见的。 第二,“三十六计走为上”,然而,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不能像上市公司的股东那样卖股票,“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甚至很多公司在其章程中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样一来,股东的投资被长期占用,却没有或很少盈利。 第三,在很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为了保证公司全体股东都能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分散公司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层面的表决权,或者保留少数股东的表决权否决权,使得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此外,一些公司的股权结构本身决定了公司股东必须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否则将无法通过任何重要决议,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公司法》规定以外的情形下,法院难以支持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随着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许多先驱法官开始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并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即股东必须被赋予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解散公司必然会损害维护公司的原则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损害公司和社会的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限制股东滥用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只有当公司陷入表决和经营的僵局,控股股东严重压制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的宗旨,中小股东用尽其他可能的救济渠道,才能主张解散公司。这些可能的补救措施包括使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些权利、在内部或外部转让股份等。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少数股东的股份。

(本文原发表于2005年5月,《科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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