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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都必须清算吗,公司解散和清算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20:42:01浏览71次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是三个相互关联但又不同的概念。公司解散,一般来说,是指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事实;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法人地位的消灭。可见,公司解散并不是其法人资格的自然消灭,而只是其法人资格消灭的原因。换句话说,公司解散只是公司终止前的一个环节。一方面,解散和终止的概念模糊不清。《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公司是其中之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被依法撤销; (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可见,《民法通则》中,将依法撤销、解散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理由,《公司法》中,将撤销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另一方面,关于解散、清算和终止的规定相当混乱。如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撤销后,应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终止的,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企业法人终止原因出现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这个程序显然符合法人的本质属性。但《民法通则》第40条也规定了:“法人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民通意见》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还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这些规定规定,企业法人首先终止,然后清算。可见《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是否先终止后清算或先清算后终止的规定存在矛盾。正是上述法律混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

当然,新《公司法》不仅明确了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只是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而且对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合理规定:公司除合并、分立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但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终止有不同规定的现实背景下,法官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与《公司法》相比,《民法通则》既是新法又是特别法,法官应选择在《公司法》中适用公司解散、清算、终止的规定,而不是《民法通则》。

总之,公司解散后,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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