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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合伙企业解散时如何清算?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7:36:01浏览128次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应为所有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事务; (三)清偿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享;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以外的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金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并注销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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